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管理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I)房地產
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II)金融資產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列(股票)項目所指的公司。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e)及(g)條的規定發行。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CIS):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附: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CIS)名單
‧投資管理的規定
當局會訂立關於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範(規範),確保投資者獲准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於本計劃所規定者。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註: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計劃規則的規範。
‧投資項目價值變更
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物業的租金收入、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例如由房地產轉為金融資產,或由金融資產轉為房地產),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相關網址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香港測量師學會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
香港銀行公會 |
地產代理監管局 |
存款公司公會 |
保險業監理處 |
若對此計劃有不明白的,可以連至: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指南
若想再更進一步了解的,請連至: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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